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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监督管理总部针对金属与非金属管理施行暂行新规定
创建时间 2011-03-30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 QQ留言 产品咨询 联系电话:138038573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同时,应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首先对地质勘探单位和地质勘探作业作出了界定。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暂行规定》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暂行规定》明确,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强调,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而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